党政机关干部不能经商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在企业投资入股行不行?这一问题日前有了明确答案。“党政机关干部投资入股也是一种经商、办企业行为,应明确禁止。”浙江省纪委有关人士昨天说,浙江省《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干部投资行为有关政策的函》已于近日下发,这一“政策函”对党政机关干部涉及投资行为的政策作出了解释。
据有关媒体报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因种种原因涉及投资领域,产生一些投资行为。因此,各地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干部向省纪委去电去函询问有关的政策问题,甚至有一些地方提出对原来限制党政机关干部投资入股的规定能不能“松绑”的要求。
为此,省纪委有关部门对当前的新情况进行了调研,然后向中央纪委作了请示,中纪委对浙江的情况作了“对领导干部经商问题不能松绑”的明确答复。
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行
省纪委人士指出,对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央和浙江省已经三令五申坚决禁止,此次专门作出政策解释,源于部分地方出现了新情况——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因各种原因涉及到投资领域,产生了投资行为。
本次政策解释指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投资入股就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投资入股。“政策函”禁止的经商办企业的范围为三类,即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1992年6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最近通过的《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浙江省纪委同时重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及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
允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允许参与林业开发
记者注意到,“政策函”中列出了准许党政机关干部进行的两种投资行为:一是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卖股票,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这两条规定是重申的,之前就已经出台。”省纪委人士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我国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已经提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对于买卖股票行为,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廉政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是允许的,但是也有条件限制”,省纪委人士称,“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
另外,“政策函”还规定: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