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选拔干部有新规 干部试用一年不合格要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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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13日 06:24: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目前,杭州市委一气推出了《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等八个文件,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公示试用等等,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深化完善。试用一年不合格免去职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提拔(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局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将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同时,对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将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试用期考核或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则将延长试用期,时间一般为一年。
公示后群众不认可不予任用
《实施办法》规定了提拔担任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及拟平级转任新的重要领导职务的人选,要任前公示,进一步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公示期一般为自公示首日起7至15天。对群众反映并经调查核实问题比较严重、不适宜按原方案任职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目标职位与考察对象1∶4
《实施办法》要求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人数,以扩大选择范围,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明确领导班子换届、新组建班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差额的比例:领导班子换届、新组建班子时,按比全额提名人选数为20%以上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公开选拔时,一般按每个目标职位1∶4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竞争上岗时,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目标职位数;个别选拔任用时,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高一棋 章晴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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