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13日讯(实习生 梁国瑞 记者 李敏) 因1美元滞纳金状告工商银行败诉后,市民沈天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院撤消一审判决全部内容。7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展开法庭调查,起诉人沈天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又一次对簿公堂。
事件背景:因1美元滞纳金状告工行一审败诉二审再告
2005年3月16日,浙江在线曾以《1美元纠纷触动“信用”神经杭州一市民要告工行》为题对本案进行过报道,事情的起因只为1美元滞纳金。
2003年9月,沈先生接到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书面通知,称其牡丹卡有透支14美分,并告知务必在2003年9月25日前还清。9月24日,沈先生提前一天通过转帐方式划入前述牡丹卡内14美分,以了却债务。可是到了10月份,沈先生收到了被起诉人于9月30日打印的牡丹国际卡对账帐单一份,称其因迟缓一天还款而被扣除1美元的滞纳金。
沈先生因为工行结算错误而给自己造成滞纳金损失以及信用不良记录等问题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返还了1美元滞纳金,但对于起诉人提出要求被告消除不良记录、双倍返还多扣罚费用的要求未予认可。2003年11月5日经杭州市上城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于是沈先生将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告上法庭。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4月21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这份“(2005)上民二初字第107号”判决书,沈先生一审败诉。由于不服判决,沈先生又以“一审法院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费用”一词理解有误”以及“一审以上诉人未尽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为由,而认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为理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 。
焦点辩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存在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法庭调查中,沈天认为一审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中的“费用”一词理解有误,并坚持此事造成的对其个人信用的不良影响并未消除。
事件的另一方工商银行羊坝头支行则出示了一份由“美国威士国际服务组织伤害代表处”2005年3月30日作的证明材料,该材料证明道:“VISA国际组织为全球银行卡组织,其服务对象为金融、银行会员单位,不为VISA持卡人提供个人信用档案或记录服务。”并由此认为沈天所说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在VISA大陆范围)并不存在。
但是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认为,这份证明无法说明此事对当事人信用的不良影响不存在,因为“VISA国际组织的服务对象为金融、银行会员单位”,只是“不为VISA持卡人提供个人信用档案或记录服务”而已,就是说如果银行单位去查沈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时是可以查到的,只是个人无法查到而已。沈先生则说:“这份证明恰恰说明这件事对我的影响是存在的!”由于起诉人坚持不进行庭外和解,双方确认事实及材料真实之后,中院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声音:“这是一场公益性的官司!”
庭下,记者对沈先生及其律师进行了采访,沈天先生一再强调“这是一场公益性的官司!”
沈先生提到,事隔这么久(上次上诉是在3月份),继续上诉的目的就是要“在与银行方面的交往中,最大程度的运用法律程序,保护消费者(储户)的权益。”
“中国的法律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有些不完善的地方很容易让人钻到空子,比如这次滞纳金的事情。”沈先生还说,“国有银行与国外的银行也有很大的差距,国有银行应该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在国外遇到这种事情时,他们首先表态:我错了。然后,我赔偿,第三,以后我改正。而国内的处理方法却是错了之后仅仅返还滞纳金就了事,两者差距太大。”他还特别强调:“我不是针对羊坝头支行,而是整个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操作的程序有问题,希望能够尽快地完善起来。”
谈到对本次上诉的结果时,沈先生很坦然:“即使二审败诉也不遗憾。我们的法律是有滞后性的,这场官司即使不能胜诉,起码也能对法律的完善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作为省消费者协会的特邀代表,我非常希望我们储户以后能够在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不再处于弱势地位,能够真正的平等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