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付了60余万元保证金,找中介公司给儿子办签证出国留学澳洲泰勒学院,却因为诸多问题耽搁了孩子的学业。绍兴人褚某一怒之下将中介单位告上法庭。法庭调查发现,此中介竟没经教育部审批,遂判其无经营资格,合同无效。
该中介以法院判决依据有问题,质疑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并无实际管辖权,提起上诉。昨天,这桩明为客户与中介对簿公堂,实为中介与三部委所发规定暗中较劲的特殊官司,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签证一拖再拖还丢了护照
2003年4月23日,褚某因儿子要求,准备将正读高二的他送澳洲留学,遂与绍兴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签订了一份“自费出国留学委托中介服务协议书”。
望子成龙的褚某还卖掉了一幢刚交付的房子,付了60余万元保证金,在将所有的户籍证明、学历等资料交给了“交流中心”后,便开始静候消息。
2003年6月20日,澳洲泰勒学院发出录取通知书,表示英语课程将于2004年1月19日开始。也就是说,签证必须在此之前完成。
可没想到,同年11月底,褚某突然接到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的一个电话,问护照有没有收到。原来,褚某的有关材料寄出后,在办理签证的过程中,其儿子的护照不知何故被遗失了。
对此,中介公司表示可以帮忙一边找,一边补办护照。然而,因为护照遗失,未能按时办理签证,褚的儿子未能按时入学。
此后,心急如焚的褚某得到“交流中心”转告的通知,称泰勒学院已同意变更入学日期,将开课日期改为2004年2月16日,褚某才松了一口气。
不料,到了2月16日,签证仍未办好。直到2004年3月1日,才得知泰勒学院再次同意,将入学日期变更为2004年4月12日。
到了澳洲却又进不了学院
2004年4月8日,一切办妥后,褚某终于得偿所愿,买好了飞机票,可谁知,就在儿子即将成行时,褚某却又接到“交流中心”电话,因为澳洲当地正在过复活节,所以学校没人过来接机,只好退票。刚刚鼓起劲让儿子留学的褚某,再次被泼凉水。
就在此时,经好说歹说,“交流中心”终于出了一个承诺书,帮助安排好接机住宿问题。褚某的儿子这才于2004年4月27日得以赴澳大利亚。
“签证是2004年3月1日,可我很疑惑,他为什么这么迟才到……”在泰勒学院给褚某的有关回信中称,由于学习语言时间太短,以褚某儿子初级的英语水平,要通过努力达到高级水平进入泰勒学院,起码还得等到2006年。
“好不容易到了国外,才没过几天就知道是空欢喜一场。”褚某说,得到这样的回复,他才知道,儿子此次留学没有意思,所以只能让他于2004年5月24日回国。
没有中介资格合同无效
此后,褚某一怒之下,将“交流中心”告上法庭。今年5月22日,经审理,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认为,依照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机构必须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该中心明知自己没有特许经营中介服务的资格,而与褚某订立合同,造成合同无效。
三部委发的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交流中心”却不服一审判决,转而提起上诉。
昨天,在二审法庭上,“交流中心”的代理律师表示,从条文中看,三部委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认定了这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及行政法规才可设定行政许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依据。
没批过的留学中介应取缔
昨天,省教育厅外事处的朱处长对记者说,三部委作出的这个规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部门规章,只要和“上位法”没有抵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不符合这项规定,都可以认定是非法的。绍兴这家中介机构,很明确是一家未经过审批的非法中介。
这位负责人表示,省教育厅和工商以及公安机关,对未经审批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一直以来就采取坚决取缔的态度。而且这项工作也做了不少。他反问:“如果按照绍兴这家中介机构的说法,那么三部委的这一规定就只能管那些有资质的中介,对那些无经营资格的中介,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了?”
有关法律界人士也认同教育厅的说法。浙元律师事务所张轶群律师说,按这项规定的出台情况来看,应该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这就如同《旅游管理条例》一样,只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就应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