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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交规听证引来观点交锋 听证会上激辩4大焦点

www.zjol.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6:59:2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7月20日,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围绕“吉祥”车牌能否公开竞价、自行车要不要登记管理、参加安全教育可否减少累积记分、电动自行车实行双重许可管理是否合理等四大焦点,现场争辩针锋相对,各方观点激烈碰撞,令人不无启迪。

  但让人意外的是,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却未引起与会人士的“兴趣”。这与当初新交法出台前后和北京等地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时,各方争执不下、舆论高度关注的火爆场面,形成鲜明反差。

  车牌能否公开拍卖

  【条文】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20%。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所得价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支持方】“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来自省汽车租赁协会的孙新军对此表示欢迎。他说,因为工作关系,他经常接触一些车主,他们总希望能配上一个数字比较讨人喜欢的车牌。而现有的号牌发放办法,很难让人满足心愿。他认为,有偿竞拍部分号牌号码,不仅能满足这些人的特殊需求,又能合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此外,将车牌拍卖所得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通过便捷的办法筹集大量资金,有效解决社会救助基金来源匮乏问题,使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事故受害者,能得到有效援助。

  省“十佳公益使者”、杭州百大集团的朱强荣也表示赞同。他认为,这一举措看上去是“劫富济贫”,但为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筹集了一笔“救命钱”。他还建议让个性化牌照也参与进来,扩大收益的渠道。

  【反对方】杭州江城中学高级教师朱文宁认为,拍卖“吉祥车牌”迎合某些人的愚昧迷信思想。他说,车牌号码并无“吉祥”和“不吉祥”之分。如果“吉祥”号码要“卖”,那么拿到“不吉祥”号码的车主是否要给予精神补偿?

  市民代表陶建新提出,这一做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有钱人能随心所欲地挑选喜欢的号牌,没钱的人却被剥夺了通过摇号获得好号牌的机会.

  【立法点评】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拟定该条款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制度规范,更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大家都喜欢的号牌号码,是客观形成的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如果不从制度上严加规范,合理有效配置,有可能成为某些个人寻租的灰色空间,引发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实际上的社会不公。与其这样,不如从制度设计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条款同时规定,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数量不能超过总数的20%,竞价所得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社会救助基金获得稳定来源。目前发生的众多交通事故中,很多伤者往往因为医药费的原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交警部门也一筹莫展,各地都有交警部门为伤者垫资或向医院做欠费担保的情况。有稳定来源的救助基金,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当事人无力支付治疗等费用时,也能使伤者得到及时救助。绍兴、台州等地已开始尝试对部分号牌号码有偿使用。

  自行车要不要登记

  【条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报注:此条款未将自行车列入需要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种类。)

  【支持方】来自杭州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商会的吴坚,非常赞成取消自行车登记管理。他说,杭州目前自行车数量为250余万辆,仅靠现有警力,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管理。所以自行车登记管理未必有好的效果。尤其是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自行车失窃对百姓家庭产生的影响也在淡化。

  市民代表陶建新认为,自行车不同于机动车,机动车肇事常有逃逸行为,需追查肇事者,所以必须登记,而自行车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再说,自行车丢失或被窃,即使登记也没用,登记只是让有关部门知道有多少辆自行车而已。

  【反对方】来自杭州市公交集团的沈国强认为,自行车应当实行登记管理。他说,杭州、宁波等城市自行车销量十分可观,取消登记制度,将给自行车撞人、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带来难度,也给交警管理增加了成本。

  市民代表朱强荣有过家人被偷6辆自行车的经历,认为不应该取消自行车登记管理。他说,取消登记管理就是放弃管理责任,给偷车贼与地下赃车交易带来方便。

  【立法点评】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取消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方式,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许可项目的要求和目前我省实际情况考虑的。目前,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作用不明显,而且就价值而言,自行车早已不是以前被视为重要家庭财产的“大件”了。如果仍要登记上牌管理,不仅给老百姓增加麻烦、支出,也增加管理成本。舟山市调查发现,93.3%的人认为应该取消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

  安全教育能否“抵分”

  【条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8分以上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经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安全教育的减分不得超过4分。

  【支持方】沈国强是有20多年驾龄的老驾驶员,他说,只要主动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就有机会“减分”,这会受到驾驶员的欢迎。涮点只是一种管理手段,目的是增强司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训学习同样能达到这个效果。

  【反对方】“这一条款非常不妥。”市民代表朱强荣直言,违章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通过参加安全培训抵消扣分的处罚,学习绝不能和处理混为一谈。

  陶建新认为,记分是一种惩罚措施,而安全教育是为了增强安全知识,减少今后的安全事故。再说,参加了安全教育,也不等于百分之百掌握了安全知识。

  【立法点评】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最终目的是要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守法自觉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参与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除了对交通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的刚性约束外,强化对交通参与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素质非常重要。实行自愿申请参加学习减分制度,就是为了鼓励司机主动接受安全学习教育。通过不断学习,最终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

  双重许可是否合理

  【条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安全技术标准,省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对鉴定合格的产品,由省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本报注:目前我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双重许可制度”,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经过安全技术鉴定合格,还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准许在浙江省申领牌证的产品目录》,否则不予登记上牌、上路。)

  【支持方】来自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的戴伯华认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双重许可,手续过于繁琐,会浪费企业过多的精力。例如某种电动车经鉴定合格后,如果厂家只对车子外观作些变动,又得重新鉴定,否则对照目录就不能上牌。双重许可的做法,不利于市场供销。

  【反对方】省自行车协会理事长张顺荣认为,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公告登记管理,有利于产业的发展,这一措施得到企业的认同,也得到其他省市的肯定。他认为,目录管理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功不可没。

  【立法点评】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双重许可是对生产企业的人为市场障碍。安全技术鉴定是为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杜绝部分生产厂家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的行为,有效减少交通安全隐患。而道路行驶安全,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来保证。

  如何赔偿未成焦点

  【条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部分,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去年5月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焦点话题,曾引起广泛争论。此次,我省规定了5万元的责任限额和不低于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但这一条款却未成为争论焦点。

  会上,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金铮,对确立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给予肯定。但他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强制第三者险的基本原则,是区分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这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理赔。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按照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在强制三者险限额内实行无条件赔偿;而在机动车之间,则按照过失责任归责原则按责论处、赔偿,即先区分彼此责任,再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理赔。但草案并未按照上述原则,而均以5万元作为理赔起点,建议修改。

  【立法点评】省法制办负责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纠纷,无法操作。通过地方立法把责任限额确定,可以使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有法规依据,便于操作。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比例的确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同情弱者的立法精神,也兼顾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马莉莉 杜大强 陈醉 叶璟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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