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柳馨花园民宅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惨痛后果。昨天下午,与这起严重事故有关的第二起诉讼案在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故回顾
2004年5月9日下午1时许,宁波柳馨花园65号楼有住户闻到煤气外泄味,小区保安接到反映后,随即向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110紧急救助站报警,两名处警人员接警后来到了现场,对65号门一楼的户外立管进行了测漏检查,但没有发现煤气泄露,因此,处警人员对此作出了异味为油漆味的错误判断。
当晚7时许,金某和王某夫妇携带孙女金晶来到65号603号住室,在打开燃气灶烧水时,突然发生爆炸并起火。三人全部受伤,金某、王某经医治无效先后去世,事故还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8岁女孩在事故中受伤严重
本起诉讼案的原告是年仅8岁的金晶(化名),她是事故中的伤者。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对金晶的伤势有如下描述:“经过治疗,面部留有增生性瘢痕,对容貌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手背瘢痕致双手各丧失功能20%以上,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结论为面部的疤痕及手背的疤痕需进行整形。”由于受伤,“原告至今不能正常就学,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
今年5月底,金晶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9万元。
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原被告的最大分歧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一个最大分歧。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属于从事高危消费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但被告的安全措施不足,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接警后,被告的处警人员工作不细致,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按照民法通则123条之规定,承担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被告则辩称,本案不适用特殊侵权责任,因为特殊侵权必须具备特定的前提,而此次事故是在使用煤气过程中发生的,其直接原因是原告已故的祖父母没有尽到安全使用管道煤气的责任。此外,被告在接警后,按照规定及时到达了出事地点并进行了处理,整个过程符合规范。被告为此要求法院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和认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双方还在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标准、依据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为何要求赔偿109万元?
记者昨天采访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范军武律师,他详细解释了为何提出109万元赔偿的理由:原告的年纪尚小,今后的人生之路还十分漫长,这次事故会给她一生都带来痛苦。在这个赔偿数额中考虑了原告今后20年的护理费用,按照每年3万元计算为60万元,原告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是毋庸置疑的,原告因此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是30万元。
此外,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9万元。
一审法院对第一起诉讼以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决
另据了解,去年8月,本起事故中的两位死者金某和王某的子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波兴光煤气集团公司承担无过错特殊侵权责任,赔偿金某、王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财产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今年6月底,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以过错责任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19万元,财产损失7.5万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总计为29万余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