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高温下,不要忘了这些权益
一、高温补贴不属于最低工资
从去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调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档达到每月620元。所谓的最低工资有具体规定,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换句话说,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高温补贴就不列在最低工资中,可以要求另行支取。
二、职业病中暑可申请工伤
天气炎热,不少人在工作中都会出现中暑情况,对此,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看,有部分中暑可以作为工伤处理。在2004年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中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为工伤处理。
链接:各地高温补贴都不同
我国现行的高温补贴从1989年开始实行,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标准稍作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补贴标准一直未再作调整,高温补贴标准长期保持不变。各个地方也采取了自己的标准。北京市
1997年11月规定,从当年起,将公共电(汽)车司机的防暑降温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到180元/人·年。长沙市
目前执行的是1993年《关于调整保健仪器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其中规定对现行保健食品补贴标准为特殊高温和非军工系统的放射线作业人员,在供应时间内,每人每月为20元;一类高温/有毒、有害粉尘、井下、水下、高空作业工种人员在供应时间内,每人每月为17元;二类高温、低温工种在供应时间内,每人每月为15元;而露天作业人员,仅为每人每月12元。也就是说,室外温度超过38℃时企业除了提供帽子、服装、清凉饮料等劳保用品外,在职人员露天工作最高补贴只有20元/月,最低只有12元/月。江西省
目前执行的还是1990年制定的政策,即企业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人按工种,分别以每人每天0.95元~1.9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则确定了每人每天0.6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