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首例滥伐火烧木案判决 采伐死树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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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26日 16:34: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滥伐火烧木的杨某和刘某均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的刑事判决,这是台州市判决的首例滥伐火烧木案。
2004年4月,天台县福溪街道响岩村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火烧木判卖,经公开投标,杨某代朋友邬某中标。但在随后的采伐设计过程中,杨某等人只带设计人员调查了北面山场,没去南面山场查看,因此设计人员确定的采伐范围限定在北面山场,并与村里签订了《森林采伐责任书》。邬某申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把许可内容告知采伐实施人杨某和刘某。在没有看到采伐证也不知道林业部门批准内容的情况下,杨某、刘某等人按照村方判卖的范围在整个山场实施了采伐,而不是在采伐证规定的北面山场上采伐,结果把一些活树砍掉。经鉴定,共超伐林木蓄积97.87立方米。
案件发生后,县森林警察大队及时查清案情,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对本案的认识不一致而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森林法》保护的对象是活立木,死树不具有生态效益,因此采伐烧死木不构成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保护的管理制度,虽然《森林法》和司法解释对采伐死树没有规定,但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3月3日对福建省林业厅的答复中已明确规定烧死木纳入采伐管理范围,并对采伐死树的行为明确定为滥伐或盗伐,因此本案的滥伐罪是构成的。为了统一认识,县公安局提请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家组成的案件分析会,最后一致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林业局的答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滥伐罪的主要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台州网-台州日报
作者:
陈 巍 庞才兴
编辑:
盛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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