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7日讯(实习生梁国瑞记者李敏通讯员高明)四人私下里寻思着预谋摊位竞标价格、定好利益分割方法,以求在竞标中取得私利,东窗事发后因不服罚款,四人分别将工商局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
“合谋”竞标得便宜 四人窃喜
2004年11月20日,绍兴县供销社市场有限公司、平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以通告形式对绍兴县平水综合市场摊位进行2005年度摊位竞租招商。
姚妙贤、鲁刚梁、金信安和张建国4名经营熟食制品的经营户分别到平水综合市场管理办公室报名参加该年度熟食制品摊位的竞租活动。
2004年12月7日晚上,姚妙贤等人在鲁刚梁家中商量如何进行第三天的投标活动,四人商定,先按去年摊位租赁底价8,000元为底价,进行内部竞价,按竞价高低取得摊位。同时约定在同月9日下午绍兴县供销社市场有限公司、绍兴县平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组织的摊位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中,四人按上述顺序在市场公司底标价上适当加价进行投标,并确定了各自加价的大致金额。还约定内部竞价之和减去商定的底标总价及实际投标时底标价以上部分之和,所余差额由四人平分。
当日下午,在绍兴县平水农副产品综合市场2005年度熟食制品摊位经营权招投标过程中,四人按与事先商定的大致相同的价格进行投标,其中,张建国以7,270元投标价格取得第一摊的摊位租赁经营权,鲁刚梁由其父亲鲁大坤代为参加投标,以7,080元投标价格取得第二摊的摊位租赁权,金信安以7,030元投标价格取得第三摊摊位租赁经营权,原告姚妙贤以7,010元投标价格取得第四摊摊位租赁经营权,上述摊位中标顺序与内部商定的中标顺序相同。在投标结束当天,四人按事先约定算法算出差额款并进行了分配。
东窗事发受重罚 一起郁闷
后来东窗事发,四人“合谋”竞标的事情终于败露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姚妙贤等四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列的串通招投标行为,除责令改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姚妙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姚妙贤四人却认为,工商局参与了此次招投标并抽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故丧失了执法主体资格、投标人中鲁刚梁无主体资格以及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诱供、逼供行为。故不服被告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4月13日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0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法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故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继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对原告处以一万元的罚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4月13日作出的绍县工商案字(2005)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