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分子的心真黑 工艺品充文物卖出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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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1日 17:25: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余姚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假冒文物诈骗案:两罪犯竟拿商场里销售的高度仿真铜质工艺品来冒充“春秋时期出土文物”,诈骗了文物收购者10余万元。
仿制品来自商场
刘某老家在湖北荆州,当地出土的春秋战国时期文物在市场上享有盛名,商场里有仿制出土文物的工艺品出售,其中一个铜鼎标价为1万元,刘某就跟商场约定“铜鼎拿去外地卖,如果卖掉了付1万元给商场,卖不掉就原物退还”。
刘某、姜某一人充当卖主,一人出面联系买主。今年2月20日,姜某约到了有意收购出土文物的尉某。在余姚金龙宾馆一客房内,刘某将这只高度仿真的工艺品铜鼎交给了尉某,谎称是“春秋时期的出土文物”,是偶然从一个盗墓人那里收来的。刘某开价15万元,尉某砍价后以13.2万元买下铜鼎,并多给了2000元作为刘某的交通费。刘某、姜某两人分别拿了6.2万元、7.2万元。
故伎重演落法网
数日后,尉某发觉被骗,一边报警,一边再次联系姜某,谎称自己还要买其它文物。3月22日,刘某、姜某两人应约又带了1只铜鼎、1把壶,再次来到余姚金龙宾馆。正准备与尉某交易时,守候已久的公安人员将他们抓获。余姚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还对两人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用的铜质工艺品2只铜鼎和1把壶。赃款退还给尉某。
文物收藏须依法
民间收藏文物,国家允许,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既可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又可以解决国家文物收藏单位因财力不足无力收藏的局面,这是好事。但收藏文物是有严格界定的,并非什么文物都可以收藏。《文物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不得买卖出土文物、馆藏文物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得买卖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文物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其它文物。否则,属违法行为。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作者:
屠传宏 潘晓晓 余法
编辑:
盛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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