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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例解读

www.zjol.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8:07: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

  ——《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例解读

  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制订,在我省党建史上第一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科学规范、有约束力、操作性强,被称为“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本报就其中的3项制度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

  有问题必须“说清楚”

  有问题必须“说清楚”,去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询问和质询”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制度。我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对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各级党委、纪委委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为了解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情况,党的委员会委员有权向所在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提出询问,纪委委员有权向所在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所在委员会派驻(出)机构提出询问,被询问的对象应该给出说明,对询问对象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委员还可以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

  询问和质询的有关程序是:询问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询问内容,由同级党委、纪委办公厅(室)告知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确实存在委员询问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问题存在原因、具体情况及整改方案,认为不存在委员询问所涉问题的,也应当作出解释。询问人若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再次启动质询程序。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委员实施监督更主动,监督更及时有效

  省纪委负责人表示,询问和质询制度让监督更及时。以前,一些单位贯彻执行纪委全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到位,更多的是事后追究责任,询问、质询有助于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以往有些够不上党纪、政纪处理的问题,因缺乏直接有效的监督约束载体,单位整改措施往往难以落实,而询问和质询有效地促进了单位的整改。

  恶意质询和打击报复质询人都要追究责任

  在接受质询时,如果部门遭遇“存心刁难”怎么办?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要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询问和质询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质询人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打击报复质询人同样要追究责任,对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有其他侵害提出询问、质询委员权利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实施办法》——

  地方党委、纪委委员有权要求罢免不称职常委、委员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实施办法》的制定,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要求罢免不称职委员、常委提供了规范的程序。

  任何一名委员都可单独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党委、纪委委员的权利,《办法》没有对提出要求的委员的人数作出要求;也就是说,一人或两人以上都可以,地方党委、纪委的任何一名委员都有权利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委员的权利。

  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门人员,对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考核和认定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作出不提起罢免或不予以撤换决定,有关党组织将会把调查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委员。

  要求罢免的理由不能太笼统,要有具体事实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委员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罗列出“具体的事例”,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使用过于抽象、概括的语言或者实际上无法查证的道听途说。比如,在罢免或撤换要求书中提出某一委员的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但是,从叙述的内容看,没有一件具体的事例,主要使用诸如“不讲学习、不讲政治”、“官僚主义严重”、“道德品质恶劣”等抽象概括的语言,或者使用“听有的群众反映”或“听知情人反映”等语言,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如果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有关党组织将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10种行为属于“不称职”

  提出罢免或撤换的标准是“不称职”,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称职”?

  《办法》列举了10条标准,如“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等。此外,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也被列入“不称职”行为中。

  对提起罢免的委员、常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为了严格程序,《办法》规定,有关党组织提起罢免决定后,将交由被提起罢免的委员、常委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被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申诉;党组织作出结论后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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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毛传来 马莉莉 顾朝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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