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经过审批的线路上练车,中途又没有对学员进行有效的提醒和指导,结果发生教练车翻入塘内、学员溺死的悲剧。昨天,事故中的驾培教练员童永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28日13时30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路旁,一辆车牌号为“浙O·Q302学”的教练车沿江堤便道由南向北行驶过一急弯时,突然驶出路面仰面翻入便道堤塘内。车上两人,一人经抢救无效于3月30日死亡,侥幸从事故中逃生的就是浙江经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培教练员童永兴。
提醒的话没说出口
童永兴事后在接受调查时说,自己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位指导教学,从开发区12号路进入便道时,有两个连续的转弯,在经过第一个弯时,他只提醒学员朱某减速,而没有提醒她要带好离合器,方向不要早打。这些提醒的话当时他都想到了,但只停留在脑子里,并没有说出口。“车辆过了第一个弯后,紧接着又要过第二个弯,进弯时我发现学员打方向过早了,随后感觉到车头猛地向右下沉了一下,然后车辆没有向车轮转过的方向行驶,而是向右直冲过去了……”
童永兴称,由于事发突然,他脑子根本反应不过来,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反应过来时,右前轮早已出了路基,随后车辆也冲出了路面,向右发生了翻转。他从副驾驶座位的车窗挣扎着爬出来后,马上去救还在车上的学员,将对方拖上便道后,朱某已经昏迷,自己立刻抢救,一直到救护车来了。
教学路线未经审批
按规定,在实际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但昨日下沙交警大队负责人表示,事故地点是大堤下面的一块荒草路,附近正在施工,并且下沙目前还没有获批学习驾驶的线路。
对于为何在没有经过审批的线路上指导学员驾驶,童永兴解释,“因为驾校都在这里进行上路教学”,所以他也在这里教学员练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童永兴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赔偿事宜还在协商
童永兴所在的浙江经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驾校学员发生事故,他们也感到很痛心,至于赔偿事宜,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之中。由于记者无法联系上死者家属,目前家属对此事的态度如何尚不清楚。
相关法条: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