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是否构成服务缺陷?
“即便盗抢险不是强制性的险种,但为车辆投保盗抢险,已经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租赁公司没有投保这一险种,并且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属服务上的缺陷,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龚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向多家租赁公司进行了了解,这些公司的车辆一般都投保了盗抢险,有些车辆甚至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
为了了解行业内的做法,记者根据黄页号簿登记的信息,随机采访了一些汽车租赁公司。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容易被偷的、高档的轿车肯定投保了盗抢险,没有投保的是那些低档的汽车。而其他一些租赁公司也均表示,贵重车辆都投保了“盗抢险”。
“盗抢险”是否应该成为租赁公司法定险种
业内人士认为,不管此案的最终判决如何,但此案的发生可以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在租车时必须查看车辆的投保情况。如发现有未投保的险种时,应及时与租赁公司协商,明确发生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同时,经营者也应当吸取教训,对于车辆所投保的险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汽车租赁公司,有义务承担起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等风险,而不是无谓的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盗抢险”有必要成为租赁公司投保的法定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