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的“黄龙雨夜车祸”案昨天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肇事司机黄小峰的上诉,维持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
去年7月14日发生在黄龙洞路口的车祸案,曾因暴雨夜现场灭失,难以认定现场等原因,而几经周折。
今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小峰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黄不服,上诉到了省高院。
黄在二审庭审时说,一审判决用排除法认定自己抛弃被害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证明无罪,黄还当场翻供,说自己曾做过的两次有关自己肇事后将被害人抛弃的供述,是为让公安机关从快结案,以得到宽大处理(都市快报曾连续报道)。
昨天的高院判决并未采纳辩解意见。判决说,黄无视交通法规,酒后驾车,且途中发手机短信,途经人行横道线不减速,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马路的被害人撞伤倒地后,不报警不施救,反而将伤者搬移抛弃,致被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终审判决还解答了案子争议最大、也是最关键的两个问题:1.被害人是否是自己挪动而不是被黄移动;2.第一次碾压时,被害人是否已死亡。
对第一个问题,昨天的判决引用证据说,当时曾有目击的薛姓司机在场,能印证黄小峰曾供认的快速将被害人抱上车逃离的事实。“短短两分钟内,颅脑被撞成如此严重损伤且在受伤后不久濒临死亡的被害人,是不可能自己走到或爬到数百米外的第二现场的,否则违背科学依据和生活常识。”
而证据显示,目击者或报警或跟踪肇事车辆,并没有救治或转移伤者,他们不是本案利益关系人,没必要也不可能将伤者转移。
高院判决还证实,被害人第一次被碾压后,并未当场死亡。
高院判决最后说,黄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构成自首。
新闻附件:黄龙车祸谜案
去年7月14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黄冒大雨从萧山酒后驾车回杭。车至陈经纶体育馆门口处,将一个从黄龙洞路口横穿马路的男子撞倒在地。黄没有马上停车,至浙江图书馆才调头返回,将伤者扶上车。车至黄龙体育中心南侧爵士酒吧附近,黄把伤者丢下车。第二天凌晨0点10分左右,瓢泼大雨中,伤者被一辆小轿车轧过。凌晨0点30点,酒醒后的黄到西湖交警大队投案。
怀疑黄撞人后将伤者带离并遗弃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检察官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