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800万元农保基金被骗 银行有过错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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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3日 12:10:0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王樟成票据诈骗案除了磐安县农保办等个别单位较早发现并较早起诉有关责任银行,获得相应赔偿外,大多数被骗单位均未向法院起诉,原因就在于诉讼时效限制。武义县人劳社保局接管农保处是2003年8月,此时离基金被骗已近5年,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时效一般只有两年。为此,诉讼班子成员多次与律师一起研究,最后统一了看法:受害单位得知权利受损害的时间应当从法院对王樟成犯罪案判决书生效时(2002年2月)算起。理由一是银行汇票的流通方式决定了在票据脱离农保处到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被支付的整个流程中,农保处就再也见不到汇票,汇票始终保留在付款银行,汇票被背书转让给何人、付款银行是否依法付款,农保处无从了解。因此,农保处只知道是诈骗犯侵害了本方权利,却不知道付款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违法支付票据的事实,也不知道票据权利何时遭受付款银行的损害。二是因为各级法院对王樟成进行刑事审判期间,农保处实际上无法查阅卷宗,案件的主要事实根本不了解,当然也就不清楚谁是侵权者,谁应当向农保处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本案的情况应可以适用这一规定。
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诉讼班子发现了一个漏洞:原武义县农保处会计由于贪图省力,填写票据时经常用不规范简称。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必须连续。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从《票据法》的角度看,本案汇票的收款人“武义县农保处”在实际中并不存在(应使用全称: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按照《票据法》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的规定,该汇票是一张永远无法兑付的废票,只要银行不出现过错,王樟成就无法取得票款。因而付款银行的前述过错是造成原票据流失的直接、唯一、根本原因。
为了确保诉讼成果,武义县最终选择了调解。在杭州市中级法院有关同志协助下,中国银行建德市支行同意归还武义县农保处150万元。后来,经省高级法院调解,杭州招商银行赔偿武义县农保处240万元。扣除案发前结算的利差58万元、案发后追回财物11万元,合计回收率达50%以上。今年5月,这390万元追回资金全部到位,被缴到武义县财政账户上。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林蔚国
编辑:
盛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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