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车私用"撞"出法律空白 赔偿金谁掏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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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6日 07:58: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赔偿金该谁掏成辩论焦点
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就由富阳市公安局承担事故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一番辩论。富阳市公安局代理人认为,潘某当天开该局警车并非执行公务,而是去处理私事。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不是责任主体,应由潘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杨伟及长兴县公路运管所的代理人均指出,潘某驾车是出于办理私事的事实,只有他一个人的话来证明,法院不应采信。退一步说,即使这是真的,公安局对车辆和干警管理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其承担事故责任是合理的,公安局可在之后再向潘某追偿。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法律适用成难题
记者昨从该法院了解到,对公车私用发生事故该由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只要单位对其所有车辆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在该案例中,富阳市公安局引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庭审后,湖州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该条文不是为单位免责而设的,而是为单位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向个人追偿提供的依据。因为,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机械地适用此条文,将降低单位对公车管理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旦个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建议“两高”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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