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求助
近日,网名为“121号”的网友在金华论坛的“新报调查”中发了一篇《养女拿钱不管人,谁来帮帮可怜老太》的帖子。据这位网友称,在其所在的塔下寺社区有位年过八旬的单身老太,行动不便,有时大小便失禁,上不了床就在凳子上坐到天亮。养女工作也忙,只能每天早上来服侍一下,换换衣服,送点菜,日常生活全靠邻居帮忙照料,连中饭和晚饭,也经常是邻居帮忙做的。但是不知为何,这位老太的养女竟然还要骂邻居,邻居看老太可怜只能偷偷帮她。据说这位老太每月有800元左右退休工资,工资卡在养女手里。
记者核实:退休工资养女保管
8月24日,记者立即前往塔下寺社区酒坊巷91号核实,几经辗转终于找到了当事人袁老太。记者走进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木结构老房子,上午10时左右,简陋的屋里阴暗潮湿。袁老太因为腿脚不便,缩在正对门口的藤椅上,身体微微颤抖,边上就是一张方桌,桌子紧靠窗,窗户没有玻璃,也没有窗帘。
据了解,袁老太今年已是86岁高龄,膝下有一子一女,皆为领养。其养子因为家庭矛盾已经失去联系多年。现在这个女儿是在其9个月时被袁老太抱回家抚养的,现在也已退休。
由于袁老太口齿不清,记者只能从邻居处了解情况。据介绍,四年前袁老太来到酒坊巷租住时身体尚好,每月8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也由她自己保管。可是自从一年半前腿脚不便后,她将退休工资卡交给养女,希望养女用这笔钱好好照顾自己。结果现在生活起居要靠邻居照顾不说,连零用钱都得向女儿“讨要”。养女嫌烦老太遭罪
在采访中,邻居们你一言我一语向记者讲述相关情况。他们指着袁老太家中碗柜里的两碗菜告诉记者,那是她养女今早送过来的,供老太太吃一天。“她女儿除了每天早上端两碗菜过来之外,其他时间很少来照顾她,热饭热菜全靠邻居帮忙,有时候邻居不在,她就只能吃冷饭冷菜。”邻居告诉记者。
这还不算,老人因为行动不便,有时不免将大小便拉在裤子上,遇到这种情况,其养女耐不住性子时还会动手打人,“一个老人遭这种罪,我们都看不过去,真的太可怜了。”说罢,一位邻居指着袁老太的额头并撩开她衣袖,记者看到老太太的右额眼眶边上和双臂都还留有淤青和伤痕。邻居相助反遭指责
“她自己动不了,晚上如果没有邻居帮忙搀扶回到床上,她就只能在藤椅上坐到天亮。”经常帮袁老太热饭菜的阿婆说道。不可思议的是,邻居们说袁老太的女儿还经常对他们横加指责,说一些“她(指袁老太)腿不会走是自己懒,不锻炼,你们越帮她就越懒”之类的话,搞得邻居们只能偷偷帮老太太。希望安排进养老院
临走时,袁老太含着眼泪告诉记者,她现在只希望女儿把工资还给自己,或者安排她进养老院,这样既不麻烦别人,也可以有个照应。
记者随后多次致电袁老太的养女,但一直无人接听。昨天袁老太的邻居将记者到访之事告知她时,她居然对邻居说:“有人管我巴不得,要谢天谢地了。”援助结果:社区正在协调解决
前天,记者试图通过袁老太所在的婺城区城东街道塔下寺社区居委会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协调解决此事。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王建红表示,居委会对此事尚不知情。听完记者讲述,她说,由于袁老太目前有养女照顾并且有退休工资,不属于“三无”老人,根据相关规定,老太若想被养老院接收,必须付一定费用。王建红当即电话联系了该社区一老年公寓负责人,询问费用及入住手续等相关信息。她承诺,社区将尽快组织协调此事,力求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昨日,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上门看望袁老太并了解相关情况,因多次联系其养女未果,只能与其养女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希望事情有所进展。
律师点评:子女当尽赡养义务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指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另外,赡养人的义务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有具体规定,一是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养女对八旬单身老太有赡养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养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八旬老太每月有800元的退休工资,应该说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如果不够的话,还可以向养女要求增加扶养费,因此我认为将老太太送到敬老院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袁老太的问题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她的晚年生活能否得到很好的安置?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