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与立法的双重困境
尽管“1·26”特大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但张晓辉这个网络赌场不过是新宝盈公司赌场网站的一个中国分站的分站而已。在不法分子纷纷经营网络赌博和国外赌博公司开设中文网站之时,我国打击网络赌博却遭遇了技术和立法的双重困境。
2005年8月15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依法判处赌球案庄家张晓辉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王剑波、林俊臣、张晓芬、王加一4名被告人也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这一判决结果很无奈,但我们没有办法,法院必须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一点法院是公正的。”椒江区检察院政治处侯处长说。
“网络赌博犯罪风险小、犯罪成本低,相对而言,人更容易迈出这一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国外犯罪研究室主任周勇博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关于上述观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中国网络犯罪立法活动尚处于就事论事阶段,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经营秩序方面,关于滥用计算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规定得十分模糊。”
据了解,我国刑法在第303条设置了赌博罪,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我们对网络赌博依据刑法处置时,必然涉及到对“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的性质判定,也必然要对“聚众”和“赌场”进行解释与理解。比如,这个“众”,是现实生活中的三人成众,还是互联网上无数人的网络集合?
“赌场仅指一种现实存在,还是包括虚拟空间的具体运作?操作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些,都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空白。”赵秉志说。
这一点,在台州公安内部呼声尤为强烈。
网络博彩公司及其服务器多在境外,有些公司所处国家并不将赌博视为犯罪。在这次专项行动中,云南对在境外开设赌场的中国人进行通缉。然而,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外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可以不予追究。尽管“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也可”进行追究,但威慑的力度显然大大降低。
如何处罚赌客更是一个难题。记者打电话咨询公安部新闻中心,得到的答复是关于网络赌博的调研正在进行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结论性的意见。“不好定性,法律依据不足。尤其是在国内参与国际网络赌博,怎么处理都是一个难题。”该公安部工作人员称,目前查处网络赌博犯罪,一般只能以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治安等行政方法予以处罚。
对此,台州当地检察院一工作人员的观点是,相对于传统的赌博方式,网络赌博只是更换了一个平台,依旧符合赌博的要件,按照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制裁,关键原因在于“传统民法只是关注实实在在的东西,因而对网络赌博的性质认定不力,导致打击不力”。
换言之,尽管网络赌博的苗头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但政府相关部门在认知、法理等层面尚未找到有效对策。
“张晓辉这案子社会危害很大,但也只判了两年六个月,这不能不说我们的立法出现了真空地带。应通过修改立法方式,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增加量刑幅度来体现刑罚相适应。”该工作人员表示。
另一方面,在打击处理由货币转为筹码,再转为电子交易的网赌方式时,无论是经验还是技术、能力方面,都存在欠缺。据台州警方透露,网赌的流动性大,易于销毁犯罪证据———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删除电脑记录、银行账户等方式使证据缺失,警方只能掌握查处时看到的证据。加之互联网无国界,警方只能关闭在中国内地租用的服务器,而现在往往源头在境外,形成无法取证、无法根除的局面。警方和司法部门都很难查清他们全部的犯罪金额和非法牟利总额,只能根据最后一次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定罪。
“所以,在查处网络赌博时,公安与司法、信息产业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更为重要,以改变公安单兵作战的状态。”台州警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