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评论]
夏大德快被拖垮了。
他至今难以接受这个事实:有人仅仅以两瓶酒、两条烟,外加一顿涮锅的本钱,就差点将他500多万元的焦炭和投资款收入了囊中,而当参与导演该剧的两名违纪法官已被撤职处理后,自己却依然身陷连环官司中,不知何日能翻身。
夏大德,42岁,浙江衢州人。2003年4月,正当全国焦炭市场刮起一波大牛市之际,他揣着“淘金”梦,来到山西运城市稷山县投资租赁焦化厂,可他不仅没有赚到一分钱,还遭遇了一系列离奇的连环诉讼官司,最后的结果是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实际执行了仅仅几个月,几千吨焦炭被违法查封,被法院判赔违约金,租赁的焦炉被法院裁定返还原所有人,并且将来可能还要承担高达300万元的巨额经济赔偿。“我掉进了一个别人精心设计的陷阱里,现在除了一屁股外债,已一无所有。”夏大德说,打了3年官司,他已疲惫不堪,快被拖垮了。
不过让夏大德感到欣慰的是,目前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受浙江省政府驻山西办事处委托,已会同《山西日报》、《山西商报》记者到运城调查核实他的案子。“这是由稷山县晋鑫焦化公司负责人田建设和北京力合公司代表徐成仕勾结当地法院的个别法官,经过精心策划,蓄意制造的国内罕见的司法诈骗案。”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金松先生日前在接受每日商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生意红火招来“麻烦”
2003年4月16日,夏大德与稷山晋鑫焦化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鑫公司)法人代表田建设签订了焦炉《租赁合同》,夏大德承包晋鑫公司焦化分公司红旗3号焦炉及相关配套设备,承包期为3年,年承包金200万元,按月预付,并交押金20万元,夏大德自主经营管理。
4月25日,夏大德以晋鑫公司焦化分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清华力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签订了《供需合同》,每月为对方提供焦炭6000吨。双方就焦炭价格、质量、结算付款、验货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质量要求灰分不超过13%;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需方预付90万元订金,合同签订后预付3000吨货款;验货以焦炭出厂前双方共同取样化验结果为准。在违约责任中,双方又约定如果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数量,供方赔偿订金50%;灰分以13%为准,每超0.1%,每吨价格下降2元等。
从4月26日至5月19日,夏大德共收到力合公司249.9万元。
5月2日,夏大德如约交了押金和租金,投巨资对焦炉进行了全面改造和维修,正式接管了焦炉。
2003年6月11日至15日,在力合公司未按合同付够定金和货款的情况下(应付337.5万元,实付249.9万元),夏大德还是按合同规定让需方派5人到厂里,经验货过磅,提走焦炭2422.11吨。
至此,夏大德与晋鑫公司、力合公司的合作似乎一切顺利,只要顺利生产出焦炭,挣钱的希望就可实现。
不料,此时有人对夏大德与力合公司的生意害起了“红眼病”。
夏大德说:“田建设知道我跟力合公司合作的情况后悔恨交加,原以为自己花191万元买来的焦化厂,以年租金200万元的价格租给我是捡了个大金蛋,谁知让我抱了个金娃娃,所以就想把我赶走。他多次与力合公司代表徐成仕密谋要和我解除合同,由他和力合公司直接交易。”
随后,一个又一个的“麻烦”朝夏大德扑来。先是晋鑫公司负责人田建设开始无端锁大门,打工人,强行变卖了夏生产的煤焦油。
6月20日,力合公司又突然以焦炭数量不足、灰分超标为由绕过夏大德,直接告知晋鑫公司,要求中止合同赔偿损失,并在5日内解决。第二天,晋鑫公司告知夏大德,要夏在3天内处理,否则,将由晋鑫公司和力合公司处理,由夏大德承担一切后果。
夏大德书面告知北京力合公司,按合同焦炭数量、质量均无问题。如有异议,可拉回焦炭退款,并告知晋鑫公司不要参与此事,以避嫌疑。不料,6月25日,晋鑫公司单方面通知要与夏大德解除焦炉租赁合同,夏不同意,告至法院。6月30日,稷山法院作出裁定责令晋鑫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夏大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两法官参与策划“连环官司”
夏大德没有想到,真正的“麻烦”还刚刚开始。“为了达到既解除合同,夺回焦化厂,又让夏大德承担一切违约责任的目的,田建设等人抓住夏大德租赁焦化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弱点,筹划由晋鑫公司和力合公司构建诉讼框架,要把夏大德整垮。”后来参与此案全程调查的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金松说,在稷山县法院两名法官的参与策划下,针对夏大德的骗局最终升级成了一幕国内罕见的“司法诈骗”闹剧。
《山西日报》在2005年8月29日一篇题为《稷山县纪委处理两名“大胆法官”》的报道中,这样描述了这一骗局出笼的过程:“纪委查明,2003年4月,浙江衢州市人夏大德与稷山县晋鑫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其焦化分公司三号炼焦炉,租期3年,租金600万元。4月25日,夏大德以晋鑫公司名义与北京力合公司签订焦炭供需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北京力合公司向稷山县法院提请对晋鑫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2003年7月3日晚,经晋鑫公司法人代表田建设引见,王耀良(稷山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结识了北京力合公司代表徐成仕。当晚,徐到王耀良家,送烟(两条)、酒(两瓶)以及水果等礼品,要求关照。第二天,王耀良陪同徐成仕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时任立案庭庭长王勇即安排制作了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晋鑫公司142万元焦炭。7月5日,王耀良召集分管庭室的3名工作人员到晋鑫公司执行裁定,但却直接查封了夏大德申明有5000余吨的焦炭(价值约300万元)。王耀良等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在查封清单上的数量栏下仅标明5堆,且盖在查封清单上的法院印章是早在1996年就停止使用的废旧印章。查封结束后,田建设在鹿肉涮锅店宴请了王耀良等人。”“夏大德当时对法院的查封表示不服,申请复议,法院不理。”金松说,“事态随后又有了进一步发展。2003年7月16日,力合公司以晋鑫公司焦炭灰分超标50%以上,达19.99%、数量不足为由,向稷山法院起诉,‘要求承担各种经济损失142万元’,两天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货款100万元及其他费用’。本案直接受害者夏大德要求参加诉讼,被王耀良拒绝。经夏向各方面多次申诉,9月29日法院才同意夏参加诉讼。10月29日,力合公司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订金90万元’。”
据了解,夏大德连环官司中还有许多离奇怪事。
由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提供给每日商报的一份《山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鉴定书》表明,力合公司2003年12月11日起诉状上的印章与2004年7月15日上诉状上的印章并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也就是说力合公司有关法律文书的公章是假的。
参与此案调查的《山西商报》记者毛书贤也表示:“为力合公司提供查封担保的稷山县城关振兴洗煤厂担保书上盖的公章也是假的。经查,该厂注册资金只有23万元,根本不具备担保查封价值142万元焦炭的资格。”
稷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一位参与此案调查的民警向记者透露,早在2003年9月初,这批焦炭经使用单位河北津西钢厂化验灰分为13.2%,按13%结算,每吨1100元。数量、质量均无问题,力合公司净赚50万元以上。但徐成仕等人却隐瞒事实,以虚假的理由提起了一次次诉讼。
金松说:“在此期间,查封焦炭被大肆偷盗,眼见焦炭一天天变少,夏大德几十次找法院要求对查封焦炭实施监管,法院不理。夏求救稷山县委,在县委多次协调下,法院两次答应安排转移焦炭均被王耀良阻止。给夏造成车辆及人员损失7000余元。经夏多次向县委求救,直到12月17日在县委的督促下,焦炭才转移另地存放,夏要求将被盗剩余焦炭过磅确定数量,被法官强行拒绝,至今两年多了,封存的焦炭还是一笔糊涂账。”
每日商报记者昨天向稷山县法院核实有关案情时,该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他听说过夏大德的案子,并证实该院王耀良、王勇两名法官已因此案被撤职处理,但他不清楚具体情况,有关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的电话他也无法提供,随后挂断了电话。
2003年12月10日,稷山县法院判夏败诉,支付力合公司定金90万元。夏上诉,运城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力合公司用假公章制造了假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等法律文书参加诉讼。2004年9月6日,稷山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原判。夏上诉至运城中院。
2003年12月16日,力合公司又一次以夏大德焦炭数量、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至运城中院,要夏大德支付违约金及货款72万元。
夏大德案代理律师、山西政法学院副院长肖峰昌就此表示,按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应当在7月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运城中院违反规定,受理了案件,不但造成了同一纠纷分两院立案,还造成标值142万元规定应在中级法院审理的在县法院受理,标值72万元应在县法院审理的却在运城中院受理的怪现象。
2004年5月10日,运城中院作出夏大德败诉判决,夏大德付力合公司违约金45万元。力合公司不服,用假公章制作假法律文书上诉到山西高院。2004年12月10日,山西高院判决夏败诉,支付力合公司违约金22.56万元。
夏大德被迫离开焦化厂
2003年夏天,困境中夏大德一边应付官司,一边坚持生产。
之后,晋鑫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夏大德不同意。但此时的夏大德已非常被动。经过别人介绍,2003年8月6日,夏大德与刘春红签订了焦炭加工协议,代刘春红加工焦炭。
据夏大德介绍,自从与刘春红签订加工协议后,晋鑫公司就派人堵门,只让刘春红的送煤车进厂,却不让焦炭出厂。9月23日凌晨,夏大德请公安部门维持秩序,让刘春红将3500吨焦炭拉走。
当天,晋鑫公司以刘春红强行将自己的3500余吨焦炭拉走为由将刘春红起诉到运城中院。也是在这一天,运城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立即查封被刘春红拉走的焦炭。
9月26日,晋鑫公司又递交补充诉状,将夏大德追加为被告,要求夏大德返还焦炉,并与刘春红一起赔偿焦炉损坏经济损失150万元。
9月27日,运城市中院根据晋鑫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书》,裁定夏大德将焦炉交由晋鑫公司管理。10月,夏大德被迫退出了焦化厂。肖峰昌律师认为,运城中院未经审查,更不作现场调查,便按晋鑫公司要求,立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逼夏大德将焦炉归还田建设。这种在侵权案中,将合同纠纷一并审理,并作出先予执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金松说,不到4个月,在法院的帮助下,田建设完成了从夏大德手中夺回焦炉撕毁合同的夙愿。收回焦炉后,田故意将炉火熄灭破坏焦炉,向夏大德提出巨额赔偿。这起案件,因田建设在起诉书中全篇谎言,法院受理后发现案件根本无法开庭审理,一经审理,田编造的刘春红将他3500吨焦煤拉走、2003年6月25日租赁合同已解除、焦炉灭火等谎言不攻自破,但因两个错误裁定已作出实施,法院骑虎难下,拖了两年多,至今未能开庭。
山西省公安厅等介入调查
金松说:“两年多来,一次次官司,把夏大德搞惨了,整天疲于奔命,巨大的经济压力、思想压力,使他突然变得苍老了,头发也掉了很多。可他没有屈服,他据理力争,一次次的找稷山县委、运城市委、市政府,他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甚至到省人大、高院、高检,直至中央纪委、公安部。一次次的批示,几经周折,大都在一些人的活动下不了了之。稷山县纪委、监委虽查处了稷山法院王耀良、王勇在处理本案中接受贿赂,违法超标查封夏大德焦炭,作了撤职处分,但对已查封了两年多的5000吨焦炭,至今还剩多少,何时启封,谁来赔偿损失却无人说话。”
金松还向记者透露,2004年初,北京力合公司发现其代表徐成仕(实为中间人)和田建设勾结实施诈骗的行为后,拒绝为徐出具手续,经稷山县公安局侦查认定,徐成仕私刻了至少两枚力合公司假公章,假造了多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上诉状、起诉书,实施了一系列的诈骗行为。2005年4月中旬,公安部公(2005)77号文件批复认为,田建设等已构成诈骗,应立案查处,并要求将查处结果报公安部。2005年6月,徐成仕被稷山县公安局拘留,并提交检察院批捕,后经人活动,一月后竟被释放。
稷山县一位曾参与夏大德案调查的人士表示,稷山县委、运城市委书记都对本案作了批示,公安部、中纪委都有指示,稷山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也多次组织调查,但最后大都不了了之。
由于联系不上,记者没有采访到与夏大德官司有直接关系的田建设与力合公司代表徐成仕。金松则向记者表示,为了维护在晋浙商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将向有关方面呼吁,尽快督促依法处理。目前山西省人大领导已对此案作出专门批示,山西省公安厅也开始介入调查。相信在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下,本案必将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