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读者来信询问临时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有关权威部门,请他们作出解答。
读者:我是一名农民工。自1955年起,我先后在温岭水利局、交通部门水利工程部、市建筑公司等单位工作。如今我受聘于横河乡政府,从事工作已有12年,不知能否享受养老、医疗等保险?如可以,该如何办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目前当事人在乡政府工作,乡政府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养老、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读者:我和老伴以前都是东阳某学校临时工。去年老伴在体检中被查出“谷丙转氨酶”偏高后,被学校解聘,离开时只拿了2个月工资。我今年虚岁59岁,在学校食堂做临时工。最近身体不好,校方看到这种情况,就要我离开,并且不给予补助。
请问,当像我们这样的临时工遭遇用人单位辞退时,可以得到哪些法律、法规的帮助?临时工可否获得养老、医疗保险?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因此,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应按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当事人可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如当地已出台事业单位养老办法,可按规定参保缴费。
当事人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合同规定的一切权益。
读者:我们是某市公安局下属企业保安人员,进单位时都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企业要一年以后才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且一年后只缴养老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生育、养老、医疗、失业五大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