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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减轻处罚 未满18周岁犯罪现象应引起警惕

www.zjol.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5:26: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记者李敏 通讯员张振原 陈伯军) 近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交待了自五月份以来连续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至此,陈某以未满18周岁从轻处罚为由实施盗窃的犯罪被中止了。

  8日上午10时许,普陀区桃花边防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公前街上小店内一部天时达T36+手机失窃。警情就是命令,该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询问,失窃时间段里在小店里买米的陈某和他的一个同学引起了民警的怀疑,买米的时候陈某有意无意往放手机的床上靠近,在他们走后,手机就不见了。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民警依法对陈某进行了传唤,面对民警的审讯,陈某要么一问三不知,要么闭口缄言。为此,民警立即启动“三访四见”治安信息网,从陈某的同学老师、亲戚朋友入手收集证据。当日下午4时许,在大量的犯罪证据面前,陈某交代了自五月份以来采用顺手牵羊、钻窗等手段盗窃小店里手机、香烟、零食的犯罪事实,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起。

  目前,该陈已被普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审讯的过程中,陈某的一句话引起了民警的关注,“今年五月,当我无意中得知未满18周岁要减轻处罚,我想只要不坐牢,我偷什么都无所谓,谁知一偷就上瘾了,看见放在床上的手机,我就不自觉地将它装进了口袋。”在此,民警提醒青少年们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千万不要实施犯罪。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李敏 张振原 陈伯军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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