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铁证如山 借条加三字 无效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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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3日 10:07: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在借条上擅自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慈溪人柳某被慈溪法院以伪造借贷证据罚款1000元。
不久前,柳某诉称,2001年,杨某因缺资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柳××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人:杨××”。柳某说,自己向杨某催讨借款时,发现其下落不明,故向法院诉请杨某归还借款。
杨某辩称,借条中的“柳××”三字并非自己所写,他也并未向柳某借过钱。不过,杨某称曾经向柳某的兄弟借过10万元钱,但早就归还了,借条当时没有收回,柳某的兄弟给自己出具过收条。随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后认为,“柳××”三字是在欠条中用加添符号添写上去,笔划较细,非同一支笔所写,且字迹与杨某提供的签名样本差别较大,因此得出结论:借条上添加的“柳××”并不是杨某所写。
柳某得知鉴定结论后,申请撤诉。慈溪法院认为,柳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应依法予以制裁,遂对原告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周红 黎婷 林丹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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