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保护明年有法可依 泄密赔偿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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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4日 06:36:4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老板有权利使用员工的技术秘密吗?自己的技术秘密在未申请专利前,被人盗用怎么办?如何赔偿?……以往曾多次产生纠纷的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问题,如今有了具体保护办法。昨天,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与知情人签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竞争中制胜的“绝密武器”。然而,由于缺乏必要法律法规条例支持,技术被盗后,无法主张权利。
《办法》规定,权利人可根据技术秘密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可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等级和保护期限。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起技术成果。
对于那些拥有自己的技术秘密个体而言,为避免其进入其他单位后技术被盗;或防止本单位相关合作者泄密,权利人应要求本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相关人员应严格按保密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相关人员在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权利人应按竞业限制协定的约定,向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补偿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技术秘密泄密赔偿有具体规定
当技术秘密被泄露时,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额度: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全部价值量由具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侵权者除赔偿损失、返还技术资料,还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处以罚款。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沈信 胡丹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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