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无力开发可以退地 浙江加强闲置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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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4日 09:11:3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拿到地后又无力开发怎么办?日前我省出台相关政策,为这批已经出让但是又不能开发利用的土地寻找出路,盘活土地资源,首次明确“三个不同时间段提出退地申请,将退还不同比例的出让金”。
无力开发可以退地
前不久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的意见》第5条规定: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2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严查闲置土地决不放松
这个“意见”同时进一步规定严查各类闲置土地。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责成用地单位缴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租金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指令其限期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确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建设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建设延缓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土地使用者已支付了全部土地费用的,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费用的,也可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重新确定其土地使用面积和动工建设期限,剩余部分土地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秦正长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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