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年药品监管八大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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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7日 17:26: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假“贺普丁”案 2003年3月21日,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金华市局)接群众举报,调查发现金华市某医药公司在2003年初从河北某医药药材公司购入标示为苏州葛兰素公司生产的1920盒贺普丁涉嫌假药。涉案金额约36万元。经省药检所检验,鉴定为阴性、含量为零,确认为假药。同年4月9日,金华市局将案件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遂立案侦查。6月13日,省公安厅将“假贺普丁案”列为全省药监、公安联合打假第一批督办案件。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司的协调下,6月25日专案组到达石家庄市,在河北公安、药监的配合下,联合专案组三下无极县,经过数天的内查外调和蹲点守候,6月30日,成功抓获涉案嫌疑人河北某医药药材公司业务员赵某等3人,并押回浙江审查。7月10日,金华市公安局以涉嫌受贿对金华某医药公司副总经理周某刑事拘留。经调查发现河北某医药药材公司的假贺普丁除销往浙江外,还销到其它6省9市,并查明售假的上线是广东汕头人。据此分析,联合专案组推定制假窝点可能在广东省。本着追踪溯源和“五不放过”的原则,7月14日,联合专案组派员赴广东。经过10天的调查,推定制假窝点可能分布在汕头、普宁、揭阳一带。为获取更多线索,7月中旬,省局对在全省销售的贺普丁、奥曲肽和立止血进行了监督抽验和排查,抽查到一批来自广东汕头某公司的假贺普丁。8月25日,温州市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局在该县龙港镇陈某住宅阁楼上查获假“贺普丁”成品、半成品2536盒,外包装4100张及大量的使用说明书、包装封签。总货值50多万元。10月19日,联合专案组会同苍南县公安局抓获了陈某等4名嫌疑人。经审查,该团伙自2002年上半年起,由陈某从上海购进贺普丁原料药,再到广东普宁邱某处加工,并在苍南县龙港镇印制外包装,已有1万盒包装成药品后销售。2003年6至7月间,陈某等人又从邱某处购得假“拜唐苹”1万盒进行销售,总货值达250万元。12月4日,专案组获悉广州有售假窝点在销售假贺普丁,再次赴广东。12月5日,在广东警方的配合下,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未能查获有关假药。2004年1月3日晚,经过一个月的跟踪侦查后,在广东警方和药监部门的配合下,对汕头市朝南区铜盂镇河垄村一窝点进行突击搜查,当场抓获主要制假嫌疑人邱某,在其简易厂房内查获制假设备2套、假冒“贺普丁”样品十多版和大量“痔根断”等假药外包装,接着又查封了邱某的租住房。当场查获成品、半成品假药10余种,以及模具、原料药、各种外包装盒计一卡车,总货值近50万元。2004年1月20日,金华市检察院已经对“假贺普丁案”的涉案嫌疑人提起诉讼。最后,11名嫌疑人分别被法院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此案及时有力地查处,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药品市场的秩序,又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还彰显了我国政府在医药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赢得了国际赞誉。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派代表向浙江省药监、公安部门表示感谢。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毕晓普女士等又专程来杭州拜会浙江省政府领导,以表感谢,并递交了英国驻华大使韩魁发爵士给吕祖善省长的亲笔信。
2、奉化假“伟哥”案 2004年4月21日,根据举报,陈某在宁波销售假药“伟哥”(Phzer VGR100)时,被奉化市公安民警和药监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调查,2004年3月,嫌疑人王某、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共谋生产、销售假“伟哥”药品,由王某提供生产设备、技术和原料,陈某提供生产场地。同年4月中旬,王某和陈某在乐清市大荆镇的制假窝点共同生产假“伟哥”药品15000余粒。4月21日下午,陈某在宁波销售时被当场查获。执法人员还在制假窝点查扣了生产设备制片冲床机1台、烘箱1只、空压机1台等。经浙江省药品检验所鉴定,该药品为假药,认为其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判决:王某、陈某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1.2万元。
3、慈溪“西力士假药”案 根据举报,2004年4月21日,柴某、林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销售假药CIALIS(西力士)时,被公安和药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缴获假药CIALIS两万粒。然后,在某公司住所又收缴CIALIS假药3653粒。经省药品检验所鉴定,结果为假药。经调查,2003年9月,柴某、戴某、林某、王某共同出资,协议组建“阳光一佰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四人对各自职责分工、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及经营项目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租用王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的住所,以“宁波康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名义,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外发布销售CIALIS药品和原料的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与客户联系,由客户将货款汇入柴某、戴某、林某的银行帐号,然后将CIALIS假药通过快递公司发送给客户,并将收到的钱交给“公司”会计王某。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4月,共销售CIALIS假药86152粒,销售金额355600余元。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柴某、戴某、林某、王某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维持原判。
4、金华假“天胡荽愈肝片”案 2004年6月,根据国家局和上海局核查函要求,我省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金华市局)对涉嫌销售假药云仙牌“天胡荽愈肝片”的林某和金华市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进行了核查。由于T公司新特药分公司经理郦某的蓄意隐瞒和欺骗,使案件调查一度受阻。2005年初,金华市局对该案再次调查,并于5月中旬将林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移交金华市公安局。举报人进一步向省局反映情况,并提供了新的线索。2005年6月,省局稽查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假药的最新线索进行调查,查明林某伙同T公司的新特药分公司经理郦某销售假药云仙牌“天胡荽愈肝片”的违法事实,且数量较大。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期间,林某勾结郦某从云南共购入云仙牌“天胡荽愈肝片”13批次计59476瓶,分别销往13家单位。2005年8月初,省局稽查部门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金华市局,由金华市局并案处理。目前,三名涉案嫌疑人:林某(非法经营者)、郦某(泰来公司新特药部经理)、邓某(假药生产者),已经被金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金华市公安局对此刑事案件正在侦察、审理中。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稿
编辑:
王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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