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组认为我省实施劳动法亟待解决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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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09日 06:40: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本报杭州11月8日讯(记者李晓鹏通讯员林椿)11月2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我省温州、义乌、杭州三地进行了劳动法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我省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检查组也指出,当前,我省在劳动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4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个别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期限过短。检查发现,我省规模以下企业的合同签订率比较低。有些地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大多为一年。部分劳动合同内容欠规范,有的缺少必备条款,甚至出现“霸王条款”。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当作工资标准。一些企业把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执行,故意压低职工收入。部分民营企业普遍采用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完全由企业主说了算,没有形成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这种计件工资使职工拿到的报酬虽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职工劳动时间却远高于每日8小时的法律规定。按实际工时计算,其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在建筑、纺织、服装及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
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险参保面低。检查组认为,浙江在社会保险扩面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上参保面还不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率偏低。据对杭州市6家建筑企业1.6万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95%以上都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破产关闭企业由于处于停产状态,也无法参保或无力交纳保险费。
监督机构手段缺乏,力量不足。据劳动监察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反映,在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及监察处理手段。部分劳动监察机构受人员少、力量弱的限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只能采取突击整治和事后处理的方式,执法力度受到影响。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李晓鹏 林椿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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