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过法规 过度开采地下水最高可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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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2日 08:46: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根据今年年初一份由权威部门完成的《长三角地区水资源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显示,我省杭嘉湖地区已经形成了区域性沉降中心,最大累计沉降量达0.82米,嘉兴为此付出了85亿元的代价。
近日,已通过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对全省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造成地面沉降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我省一些平原地区大多属于软土地层,高层的工程建设会使地基失水……但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地面沉降的主要诱因却是人们过度开采地下水。《评价报告》明确指出,长三角10万平方公里范围内,因为长期超采地下水,引起了区域性地面沉降与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细则》明确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其中,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严重超采地区,要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
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需要在地下超采区取水的,必须取得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兴建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和取水,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则》对在本省境内从江河、湖泊以及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在大型水库中取水的等等情况,都明确规定需要先取得取水许可证。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对用水大户的取水量采取核减或调剂措施。
《细则》明确水资源可有偿转让。单位和个人依法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在取水限额以及有效期内有偿转让剩余取水额度。但擅自转让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沈信 胡丹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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