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避免错判 甬检创新制保障被告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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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 07:17: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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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为检察院及时的证据开示,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得以重新认定。最终,诈骗罪变成了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记者昨天了解到,宁波江北区检察院的这一证据开示的特殊制度已使得许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犯罪嫌疑人身份之谜
2005年5月,慈溪大桥旅行社通过被告人周某,向宁波天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订购杭州到西安的来回机票共75张。折扣为去程5.5折,回程4.5折。
但周某拿到机票之后,却仅以3.5折的价格,将机票卖给了慈溪大桥旅行社,旅行社则于5月27日和5月31日支付周某票款66000元。而后,周某携款逃离宁波。不久后,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材料表明,周某在犯罪时,已经不是天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如果这一事实成立,周某的上述行为,就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此时,宁波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却收到了周某的辩护人提交的一份新证据。证据称,周某是事实上的天天公司员工。周某东窗事发前的身份,成了一个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谜团。
证据开示避免了错判
通过证据审查,检察官发现,根据周某的辩护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周某作案时,仍是天天公司驻慈溪办事处事实上的业务代表。犯罪嫌疑人特定的身份,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核实这一情况后,检察官认为,这一情况已符合证据开示的条件,遂主动提出对该案进行证据开示。
10月31日,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宁波江北区检察院公诉科,完成了证据交换的程序。经确认,周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能证明周某系天天公司驻慈溪办事处的业务代表身份,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并非诈骗罪。周某最终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开庭前互亮证据控辩更透明
今年年初,宁波江北区检察院开始试点证据开示工作。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中,一方认为有开示证据必要,则实施证据开示。
宁波江北区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说:“这是一项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有益探索,避免了控辩双方负面的猜疑,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了律师及社会对控诉方的信任,提高了服判息诉率和裁判公信度,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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