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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陈师傅,开车时撞死了一只宠物狗。
交警裁定,陈师傅和狗的主人负同等责任。
陈师傅认为,当时不是遛狗时间,自己没有责任,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
的哥自述:我没过错呀
上个星期五下午1时左右,我从体育场路由西向东右转进入大树路时,有人朝我招手。
“你撞死了一只狗!”我刚停下车,对方马上跟我说。哎呀,闯祸了!我还以为对方要打车呢。
我下车一看,地上躺着一只10多斤重的牧羊犬,已经死了。一个二十五六岁的女子站在路边,不停地抹眼泪。
“哎,真不好意思,害得人家这么伤心。”我心里很自责,赶紧报了警。
不一会,交警来了。他说自己没碰到过这种情况。打了几个电话后,不知怎的,他就裁定我和狗的主人负同等责任。
不对呀,现在不是遛狗时间,怎么能说我有责任呢?
“我撞死狗,不是故意的,只能表示遗憾,但也不能认定我有过错呀。”我急忙辩解。
最后,我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了“不认可”3个字。
事后,交警多次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交警部门接受调解。我觉得自己很委屈,说什么都不肯去。但我心里总不是滋味,也无心做生意了,若到时真的要上法庭,我也只能奉陪了。
我也不是个不讲道理的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让我给她点补偿是可以的,怎么能裁定我负一半责任呢?像今年初发生在上塘高架北侧延伸段的“婚礼门”事件教训还不够深吗?驾驶员就是为了避让一只草狗,结果搭上了3条人命。如果当时我出事了,谁来替我埋单呢?
犬管部门:“罪”不致死
昨天下午,就本次事故,记者请杭州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的张宁荣处长发表了看法。
张处长认为,牧羊犬的主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执法部门应当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若是牧羊犬没有上牌,执法部门有权没收。但执法部门对牧羊犬主人作出的处罚,跟交警部门在事故中对双方的责任裁定没有直接关系。
交警裁定的哥有责任,也许是从保护个人财产方面出发。《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点明确规定,遛狗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在规定时间以外遛狗属违规行为,但狗“罪”不致死,犹如行人不走斑马线被汽车撞了,驾驶员还得负相应的责任一样。
交警部门:裁定不合理
听完陈师傅的陈述,记者联系了下城区交警大队直属中队的李队长,他让记者转告陈师傅,并让陈师傅携带事故责任书去中队找他,中队对这个事故还将作进一步调查,以作出准确的裁决。
昨天下午,李队长在电话中表示,经过初步调查,本次事故处理中,民警对事故的责任裁定不合理。他已通知当事人今天上午去中队作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