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12月8日讯 本月7日,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补助。省财政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按生产周期给予一定的补助,并由当地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省压栏家禽及禽蛋。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
——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省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
——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从2005年12月1日起,工商部门对家禽交易户采取减免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市场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保证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项目要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
——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龙头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养殖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的补偿。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和农户,应将他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给予救济。
——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级政府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抓紧编制完善全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尽快实施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项目。
——加强科技攻关。大力支持有关科研院校、机构开展对高抗病性家禽品种的选育及禽流感防治药物的研究。科技部门在安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