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要签聘用合同
●两类人员需要支付补偿金
●可延长女职工退休年龄
●单位内部可实行离岗退养
继前年我省出台《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后,省人事厅近日出台了三个相关文件,对人事制度改革作了补充规定。其中提到: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制改革,需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延长退休年龄;服务期与合同期须一致;符合要求的人员可以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原固定制职工、新进职工,都要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性使用劳务人员,不适用《试行细则》。
七类人员首聘应签合同。省属事业单位开展首次人员聘用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不满3年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残疾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在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国家及省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服务期与聘用期需一致。以前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简单约定服务期,有些员工服务期还没满就离开,单位与员工发生纠纷时,人事部门也头痛。现在《意见》明确规定,服务期应当与聘用合同期限一致。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要求受聘人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续订聘用合同。但是一旦其中一方提出终止服务期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人事代理不影响合同。现在一些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人员是委托人才市场进行档案管理的,根据新的《意见》,聘用单位将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委托代理行为不影响聘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两类人员需支付补偿金。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待聘人员:省属事业单位在首次聘用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待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待聘期满,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待聘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允许延长退休年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受聘到工勤岗位满1年,如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也可按照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岗位变动待遇也变。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待遇。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其工资待遇。
允许内部离岗退养。根据新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受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退养前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对应的退休费比例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等按职务拉开差距的项目按退休人员的规定比例计发。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并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