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阐述:关于肇事车车主连带责任问题
无论是临安婚车事故、杨某酒后驾车三桥撞人事故,还是“纵横南山路”隧道翻车事故,受害人在民事赔偿方面,都决定把车主告上法庭。
那么其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怎么判?私家车越来越多,借车的情况也很普遍,万一出了事故,车主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这是事故当事人以外,更多人会关心的事情。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如果司机和车主是雇佣关系,司机在执行公务时出了事故,车主应该负连带责任。
除此以外的情况,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临安婚车事故中车主一方的辩护律师、杭州泰易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对这三起事故的民事赔偿,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王律师说,这三起事故中,受害人一方都选择了单独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这是现在的惯常做法。
以经验来看,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将车主告上法庭,这个时候法院会倾向于车主“无辜”。但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车主列为被告之一,要求车主赔偿,通常会比较可行。
王律师以临安婚车事故为例说,车主是将车出借给有驾照、有单独驾车能力的司机,但是司机如何驾驶,是车主无法控制的。所以,车主不应该承担所有权带来的连带责任。反而是新郎和司机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或雇佣的关系,司机是为新郎的婚事服务的,所以新郎一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
三桥酒后驾车撞死两人的杨某,现在家属将车主即杨某的岳父告上法庭,王律师认为,这对杨的岳父其实是不公平的。虽然车一直是女婿杨某在使用,但是车主确实是岳父,而且,岳父和女婿之间对这辆车也没有赠与合同,法院很可能会判定车主有连带责任。
关于隧道翻车事故,王律师说,根据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吴某公车私用,说明单位疏于管理,存在过错。那么,公车私用致人损害就应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