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准妈妈怒告医院 医院治疗不当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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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05日 09:05: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怀上双胞胎的金某正沉浸在准妈妈的喜悦中,不料由于医院的过失,竟导致自己的双胞胎儿胎死腹中。沉浸于丧子之痛的金某一怒之下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一审判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天里失去了一对爱儿
金某于2003年12月怀孕,2004年4月7日,她到龙泉市某医院接受定期检查,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建档治疗关系。
2004年6月7日金某按时到该医院作定期检查,医院经检查后发现金某属于重度妊高症。但院方未将疾病的严重情况告知金某,在金某的《孕产妇保健册》上也无异常情况的记载,仅告知金某需服用药物,并开出中药和西药让其同时服用。
第二天,感到胎动明显减弱的金某来到医院向医生反映这一情况,院方对此仍未引起重视,而是让金某继续服药。6月10日,担心的金某再次向院方说明胎动情况,医院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给金某作了检查,结果发现双胞胎已死于腹中。
心碎的准妈妈状告医院
这一消息对于金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不相信仅仅三天时间就失去了自己的双胞胎儿。
不甘心的金某和其家人先后到丽水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进行检查,但均是相同的结果。金某不得已在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进行了引产分娩手术。
随后,伤心不已的金某将龙泉的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四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丽水市人民法院委托丽水市医学会对本案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丽水市医学会于去年10月28日作出了鉴定,认定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日前,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在被告医院做孕期保健检查及诊疗过程中,被告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且治疗措施不当,导致原告怀孕6个多月的双胞胎在3天时间内死亡,造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该医院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40830.83元。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陆翔 刘伟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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