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事业单位试用不超6个月 女工孕期不得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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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06日 06:55: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人事局了解到,省人事厅近日出台《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补充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6种情形不得解聘。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该细则规定,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6种情形单位不得解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4种情形合同可订至退休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连续工龄满25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双方可以约定保密义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来源:
现代金报
作者:
通讯员刘红升 记者凡星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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