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涉嫌敲诈 莲都法院对7名假记者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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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17日 12:52: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月17日杭州讯(记者 李敏)1月17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祝万祥、吴正有等7名假记者非法经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莲都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8月,被告人祝万祥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华新青年联合总会有限公司,创办《中华新青年》杂志社。之后,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擅自在北京招聘人员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2004年6月,被告人吴正有结识被告人祝万祥后,和被告人祝万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人吴正有负责《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的出版工作,任执行主编,被告人吴正有向《中华新青年》杂志社上交业务指导及管理费。随后,被告人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杂志社浙江特刊部,分别聘用被告人潘春雷为副总编,被告人周章明、王贤勇为诸暨、丽水等地的采编部主任,被告人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并以《中华新青年》杂志社的名义自行设计、刊印记者证,印制浙江特刊部的个人名片。被告人一伙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举办论坛、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等名义从事活动,收取财物计人民币近200万元。
200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正有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的身份,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0000元,然后在7月份期间,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0000元、释放因涉嫌犯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的三名丽华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莲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在北京、杭州等地擅自出版、印刷,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非法出版物,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潘春雷、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知杂志是非法出版物,仍以杂志为平台,采用帮助他人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及“曝光材料”的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以帮助他人解决土地性质为名,获取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另外,被告人吴正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向丽水市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正有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莲都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李敏
编辑:
沈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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