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土地怎么办?行贿!分配不到医疗器械采购份额怎么办?行贿!……这些贿金,往往以“回扣”形式出现,当其成为“行规”、“潜规则”时,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极大。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说:“积极参加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是今年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治理商业贿赂,既要打击行贿人,更要惩治受贿人!”
商业贿赂多种形式掩人耳目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官商勾结案子层出不穷。台州“红顶商人”陈熙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陈熙通过贿赂官员,完成国有企业改制,侵吞了国有资产,还把数十个官员拉下了马(时报曾作报道)。
《检察日报》报道,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此风最烈,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
为期两天的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在宁波落下帷幕,高检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在会上谈及了官商勾结、商业贿赂等问题。
王建明说,商业贿赂犯罪不仅属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刑法规定的涉及商业贿赂的8个罪名中,有6个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在实践中,大量商业贿赂的受贿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打击行贿方的同时,也要重视打击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多种形式掩人耳目
王建明强调,在打击官商勾结的同时,对行贿人如何处理,要妥善把握政策。
一方面,对民营企业要实行平等保护,但决不允许其采用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搞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兴衰往往系于创业者一人,一旦其因行贿被捕,本来发展前景很好的企业可能一下就会垮掉,这将直接关系企业职工的就业,在企业之间引起一系列合同纠纷,大的民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会影响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对民营企业家行贿的案件,如果其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讲清行贿问题,能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就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同时要借鉴为国企服务的经验,在办案过程中注意维护民营企业的信誉,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黄生林表示:“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打击商业贿赂,牢牢把握了法律和政策,维护企业声誉及正常商贸活动,查案重在把问题搞清楚。因办案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从来没有过!”
关于今年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黄生林称,目前我省检察机关在做一些具体的调查研究,为下一步工作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