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浙江新规】
带着技术去对手单位
作为块状经济大省,“竞业限制”所产生的劳资纠纷一直困扰着浙江经济发展。
马某、李某曾是绍兴县兰亭高科有限公司员工,参与设计公司生产的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掌握该设备研制的核心技术。2004年8-9月间,马、李二人与个私老板袁某共同注册了杭州森锐道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李二人以技术入股,担任公司要职。
在新公司,马某等人披露并使用自己在“兰亭高科”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并高薪挖来“兰亭高科”技术人员,生产与“兰亭高科”相同的移动式改性沥青成套设备。
检查机关控诉,马某等人非法获取了“兰亭高科”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挖走“兰亭高科”20多个技术员工,并制造改性沥青成套设备多套外销,抢走了客户,对“兰亭高科”造成了重大损失。
2005年11月28日,绍兴市检查机关对马某等4名原“兰亭高科”员工提起公诉。
这个案例,仅属沧海一粟。在浙江企业界,这样的事情很常见。
政府来做这件事是个尝试
“在劳资纠纷中,往往都是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状告企业,惟独在由于‘竞业禁止’所产生的纠纷中,才会出现企业状告劳动者这样的情形。”浙江省劳动仲裁院院长龚和艳说,和前几年相比,2005年由于“竞业禁止”所产生的纠纷呈高发态势,以在杭省部属和部队属企业为例,2005年此类纠纷有25起,占所有纠纷的7%,“和往年相比,这个比例绝对不算低,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纠纷将越来越多。”“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起草了《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并于2005年9月30日通过审议,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办法对省内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发生纠纷后的赔付等各方面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办法第十五条首次确定了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2/3计算。“促成这样一个政府规章,从我们的角度出发,也是希望做一个尝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时机成熟的时候,不排除这一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的可能性。
【竞业限制·专家视点】
这样的做法具有可复制性
“以前关于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都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决定。在我国现阶段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协商决定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往往成为纠纷中争执不下的难点。”浙江省劳动保障科研院院长陈诗达认为,2/3这个标准的确定,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止纷定争”的难度。
陈诗达认为,劳动力的流动是大的趋势,企业如何在人才流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一直被理论界反复讨论,永康维权公约的推出,给竞业限制这个老课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讨论样本,即在规范操作——即首先要人才和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的前提下,再通过行业协会发布公约这种形式在块状经济范围内进行进一步的约束,这样的做法具有可复制性。
浙江大学博导、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建军教授认为:日本在战后也曾碰到过永康这样的情况,他们用来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工具,就是他们的工商会议所,相当于我们的行业协会。日本的工商会议所遍布日本的产业集聚区,每个行业都有自己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并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形成企业共同竞争力,排除无序竞争。
-名词解释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避止,是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企、事业单位相竞争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就职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发达国家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实施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