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弃女子欲将亲生骨肉送人 民政局称此举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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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26日 15:10: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想把我刚出生4个月的女儿送人,能不能帮我找户好人家。”前天下午,一名独自坐在汽车南站里哭泣的年轻女子,引起了车站工作人员的注意。
未婚妈妈车站欲送亲生女
据汽车南站服务人员了解,这名女子是宁波本地人,今年24岁。5年前,她认识了一个上海的有妇之夫,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她起程前往上海打工,并于去年9月22日为“爱人”生下了一个女婴,取名小楚。但当她生下孩子后,“爱人”却不辞而别。目前,她将女儿暂时寄养在上海的一个朋友家里,独自一人回到宁波。可她又不知如何向父母解释,就在汽车南站的候车大厅里哭了起来,想找一户好人家把孩子送出去。
记者联系到了这个女子,她告诉记者,在宁波的父母现在一心盼她回家过年,但他们并不知道有这个小生命的存在,父母思想很传统,身体又不好,万一知道真相后会接受不了。她的身体还未完全恢复,现在也照顾不了这个孩子,无奈,才想把女儿送人。
她说:“送走孩子我很舍不得,但现在实在没有能力抚养她,希望女儿能够原谅母亲。”因为自己是宁波人,所以她想找一户本地的夫妇来收养孩子,让孩子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健康地成长。因为是非婚生子,孩子没有出生证明,不知能不能被人收养。
非婚生子无法被人领养
记者就此联系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非婚生子是非法的行为,这样出生的孩子是没有出生证明和上户口的权利的。而办理领养手续的孩子必须是没有父母的弃婴,领养后的孩子将享受婚生子的一切权利。小楚有母亲,且母亲具有民事能力,在法律上母亲有责任抚养孩子,因此小楚也无法通过合法手续被人领养。
小楚既不能被领养,母亲也无经济能力抚养她,那她该何去何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的俞有多律师说:“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在法律上的地位虽然平等,但享受的权利还是有区别的。类似小楚母亲这样,由于一时的盲目种下了一生的苦果,现在自己又无能力抚养孩子,俞律师建议她可以向孩子的生父索要抚养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家长具有抚养的义务和责任。
来源:
东南商报
作者:
记者孙肖 通讯员金艳婷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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