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避而不见一方孜孜以求 5.615平方米引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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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17日 09:14: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月14日,家住桐乡市濮院镇的高某来到本报反映,他与邻居虞某于1998年在桐乡市区振东新区共同购买了一块面积为351.99平方米的土地准备建房,当时双方平摊了购地的费用,可去年土地证分割时,他的土地使用面积比虞某少了5.615平方米。
记者在桐乡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1月16日发放的该宗土地的使用证(复印件)上看到,该宗土地总面积351.99平方米,使用权所有者是虞某和高某,其中公共分摊面积为零。而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9日对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分割,分割以后,高某的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是170.38平方米,确实比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少5.615平方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高某曾向桐乡市信访局反映此事,桐乡市信访局立刻将此事落实到振东新区管委会。振东新区管委会给出的答复认为,按照规划,高和虞属于共同受让一宗土地,在出让时,两住户土地面积相同、单价相同、土地出让金相同,故建筑面积理应相同。但他们当时并没有多收取土地出让金,现在出现纠纷是双方在分割时没有协调好,应由双方自行协商。
高某对这一答复表示不满,因为他曾找虞某交涉此事,对方表示此事与他无关,应该找土地出让方。于是,他再一次找到了振东新区管委会,管委会表示,可以帮助双方进行协调。但由于虞某有时住在濮院,有时住在桐乡,家里电话又换了,一时无法联系,此事又一次被耽搁下来。高某提供了虞某原来的电话号码,记者拨打后发现是空号;查询114发现,根本没有用虞某名字登记的电话号码。
记者就此事询问了桐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在这件事情上,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责任。由于建房时间有先后,一方建房时,另一方应该到场,土地出让方也应该到场。作为振东新区管委会,帮助双方协商也是应该的。该负责人认为,只要找到虞某,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同时,他给出了另外一条途径,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蔡琦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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