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伤害案适用高法新解释 1失足少年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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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17日 15:46:0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未成年人伤害案适用“高法新解释”
苍南一失足少年得免刑罚
浙江在线浙南频道2月17日(记者张炳钩通讯员吴方程)讯:日前,苍南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此案中除两名罪犯被判刑外,另一名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给予了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首次适用前不久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失足少年作出免刑罚的决定。
去年1月17日晚上,陈某为报复与其有纠纷的李某,伙同张某、黄某等人经商议后,来到苍南灵溪李家附近守侯。等李回家时,陈某持钢管、砖头等物,张某、黄某拳打脚踢,共同殴打李某,致其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案发后,陈某等3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该法院认为陈某等3人因琐事纠纷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3名被告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考虑到此案民事已调解,各被告都是在校学生,又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好,均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今年1月23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在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在此案中,黄某犯罪时还未满18周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结合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该法院一法官认为,这部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先进的司法理念。《解释》中的第17条规定的内容在过去没有具体明确,而今后就有法可依了。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一法学老师说,未成年人处在一个身心还未健全的时期,往往思想单纯,自控能力差,如果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成年人处以刑罚,有时就会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中的污点。且一味下猛药,还会适得其反,“高法新解释”的出台改变以往从重处罚的态度,使得更加人性化,体现人文关怀。根据《解释》的规定,如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能就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指控。这样做既可以让孩子们知道犯了错,也能让他们了解社会对他们是宽容的。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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