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现场捡巨款 同样构成盗窃罪 判徒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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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06日 09:27:1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驾驶员途中出了车祸,罹难后,随身携带的一万元巨款被人捡走,捡钱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日前,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1月29日中午,江苏人赵某驾驶自备吉普车,途经泰顺县百丈镇地段时,不幸发生车祸,车子翻落30多米的路基下,赵某当场死亡。赵某携带的现金等物品,散落在事故现场。泰顺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进行勘查处理,并叫当地村民苏某及其他几个村民一起协助处理。
在事故现场,苏某捡到了赵某的一个信封,打开一看,里面放着一叠厚厚的、面值均为百元的人民币,足足有一万元。苏某顿时起了私自占有的念头,但是,这一情景被在场的其他3个村民发现。苏某为了堵住他们的嘴,便将其中的700元分给了他们。案发后,苏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追回了这一万元巨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某捡钱时,交警正在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尚未清理,该财物还未完全失去控制;苏某发现钱、捡拾钱、藏匿钱的行为,都已充分说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产生于控制财物之前或之时,控制财物的手段具有秘密性和非法性,符合盗窃罪的构罪特征。苏某捡到的钱为遗失物的观点,不予采纳。
鉴于本案又不同于一般的典型盗窃,法院以苏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法文 胡轶笛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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