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如何实现就业再就业?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就业再就业有了更多政策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有诸多优惠
无论是税收和有关费用减免,还是提供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诸多优惠。
《实施意见》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在规定限额内依次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如果从事个体经营,但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两万元左右,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次。如果下岗失业人员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还可以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政府提供的优惠措施还包括贴息,如果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但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也将由财政补贴一半的利息。
在两种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还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区市以上有关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优惠措施
《实施意见》还包括了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的优惠: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可以享受3年这方面的优惠。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相关费用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符合贷款条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将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优惠。
对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量身定做”政策扶持
《实施意见》也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了“量身定做”的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也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核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中“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也可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浙江日报杭州3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