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健康·维权”确定为年主题是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可持续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都是其中决定性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权益,而是作为生产力三要素之一的人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消费环境不尽人意,消费观念不尽科学,消费者结构不尽合理等原因,我国国民的体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据卫生部2004年12月2日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增速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开销已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我国居民中患病人数不断增加,每年有50.8亿人次患病。其中13%的居民被确诊患有慢性病。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介绍,目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导疾病。专家根据本次调查计算,我国慢性病人数为1.6亿,也就是说每10人中就有1.3人患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血管病为城市居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年龄每增加10岁,慢性病患病率将增加50%以上。慢性疾病将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龄化进程加快进一步上升。
在身体体质下滑的同时,我国国民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令人担忧,特别是就业压力大人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很大程度中也同消费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书、娱乐节目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极大,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绝大多数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国民的保障。如果国民生命健康缺乏必要的保护,不仅激发社会活力的设想难以实现,甚至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我会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正是出于培养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国民,服务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将“健康·维权”作为我会年主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决定的需要,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党的十六大及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决心。毫无疑问,混乱的市场经济秩序会更加恶化消费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中心内容是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之一。
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布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整顿。仅食品安全工作一项,从2003年4月到2004年9月温家宝、吴仪等中央领导就多次做出重要指示。2004年9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做出了重大决策和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会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可以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既符合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心工作的要求,也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具体体现。
(四)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需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法》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九项权利之首,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有职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曾两次明确要求消费者协会要发挥作用,要抓教育,抓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抓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要组织开展讲座和宣传,帮助消费者掌握防欺诈、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还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医药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关注生命健康权与和谐发展的问题,既是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神圣使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于消费者协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同时,“健康·维权”可以依托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也有利于进一步开创宣传、贯彻落实《消法》的新局面。
三、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消费者协会将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健康·维权”年主题,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在深入学习“健康·维权”的涵义和确定依据,认识年主题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要从以下七方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重视从个案中发现普遍问题。
对于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案件,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道、向行政部门移送、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多种措施解决。涉及生命健康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其危害并不限于投诉的消费者范围,因此,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在处理投诉个案的同时,要注意研究分析处理个案隐含的深层次问题。
对案情严重,可能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要向有关行政部门及时进行反映、查询。《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的职能,消协组织要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案源等工作,创造参与监督、检查的机会,在开展“健康·维权”年主题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参与监督、检查的职能。
(二)组织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全国性调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的同时,注意对农村消费者、儿童消费者、老年消费者、民工消费者、学生消费者等特定区域、特定阶层消费者与生命健康有关情况的调查。针对调查中的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召开相应的专家论证、研讨会,探寻解决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