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店面不能领产权证 我被房开公司“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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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4日 10:44: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房开公司那里买来的店面,谁也想不到,它是属于公摊面积部分,并且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可这事偏偏让温州市民瞿先生给碰上了,由此带给他的麻烦也真是不少。瞿先生认为,如此的房屋买卖行为实属欺诈。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瞿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10.6万多元,并赔偿店面价值损失122万元。这一事件还得从头说起——
—店面有价流通无价
1992年5月,瞿先生与温州某房开公司签订一份《定购商品营业房协议书》,向其定购市区人民西路群艺组团底层(楼梯间)营业房一间,总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购房款10.6万多元。瞿先生购得这一店面后,经过装修开始做起了生意。
因为已经买下店面,瞿先生便要求该房开公司给予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瞿先生看到和他一起购买营业房的人,都相继办妥了产权登记手续,便于2004年3月,委托律师前往房管部门查询。一查才知道自己购买的这间店面是属于公用分摊面积,因此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市房地产测绘队出具的该房部位功能的说明,上面写着“群艺组团一层某室在该幢大楼一层通往二层的专用楼梯下位置,属于公用分摊面积。”因为没有产权,该店面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当初买来的店面是有价的,而日后要想转让却难以作价,这可急坏了瞿先生。他不由感到,自己已经被房开公司给“忽悠”了,楼梯间明明是属于公摊面积部分,且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怎么可以当作店面来卖?况且,房开公司还将这一情况隐瞒了达10多年之久,这不能不令瞿先生愈发气愤。瞿先生认为,该房开公司的售房行为存有欺诈之嫌。去年4月,瞿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定购商品营业房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该房开公司返还其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欺诈买卖合同无效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戴北平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本案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一买卖存在着欺诈行为,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了楼梯间不能单独出售的实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欺诈的民法行为应当无效;我国合同法又规定,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也应当无效,公摊面积的楼梯间当然是属于公摊部分,不可能有单独的处分权。而事实上,瞿先生购买的这间店面也是不可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况且一直以来,国家建设部就有规定,楼梯间属于公摊面积,这就意味着它是属于附属和配套部分,是不能单独出售的。既然买来的店面不可能有产权,因此它就难以进入流通领域,那也就无价值可言了。
来源:
温州网-温州日报
作者:
吴庆生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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