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二审开庭 专家: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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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5日 07:27: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专家点评]在公平和效率中,选择公平
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因涉嫌杀害妻子,佘祥林几乎被判死刑,可是11年后,被“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这一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判错了,引发了对司法实践惯例合法性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各高级法院积极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也是在此背景下促成的。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长期以来,对那些一审判死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受司法惯例的影响,追求简便,二审时进行书面审理。而现在,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虽然,让死刑案件多走一道法律程序,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但这是为了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以及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换句话说,这一项制度的建设,是在公平和效率当中,选择了公平,并减少、杜绝错案的发生。
这是非常可喜的进步。法庭是让人说话的地方,身为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我们期待将有更多的案件公开审理。毕竟,死刑案件还没有占到所有案件的一成。
[进程]此前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自2006年1月1日起
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2006年下半年
积极创造条件,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
来源:
都市快报
作者:
刘徽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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