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塘镇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服务为弱势群体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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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1日 10:58:1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50多岁的工伤受害者老周从来也没有碰到过,在司法所参加调解,有“代理人”为他说话,享受上了“委托人”的待遇。更令他高兴的是,他是嘉善县魏塘镇推出“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服务”以来的第一个受益人。
魏塘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多年的实践中发现,尽管调解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很多时候,总有一方当事人在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弱势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表达能力、经济地位与另一方存在差异,往往无法很好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一些当事人采用非常情绪化的言辞来表达,脱离法律政策依据,难以提供调解所必需的有效信息,容易激怒对方当事人,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针对这一情况,魏塘镇司法所的干部参照民事法律诉讼代理的一些做法,推出“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服务”。即指派一名司法干部作为纠纷中处于明显弱势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免费对纠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讲解法律政策,并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面沟通。
由于代理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他出面代表弱势方,增加了谈判双方的对等度。代理人的主张由于有政府公信力为支撑,弱势方的维权主张能够得到强势方的足够重视。同时,由于代理人能和双方当事人作私下的交流沟通,避免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时针锋相对的紧张局面,为双方冷静又理性地解决纠纷创造了良好条件。
2005年11月,四川籍打工者周长青因工受伤,与企业主在误工费、伤残赔偿费上发生纠纷。周长青于是向魏塘镇司法所投诉寻求帮助,镇司法所即为其办理了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
针对委托人不知道赔偿标准,无法明确主张赔款具体数目的情况,代理人首先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周长青受伤的实际情况,拟出了初步的索赔意见,并向其解释清楚。
在委托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取得其信任的基础上,代理人又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针对该当事人认为己方无过错拒绝赔付的情况,代理人向他解释了目前我国在工伤处理中实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只要受伤者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雇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后,表示愿意在治疗费外再赔付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人民币15000元。最后调解取得了圆满成功。
来源:
嘉兴日报
作者:
袁越峰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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