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应急保障
7.1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省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7.3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供水、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5.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城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5.3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奖励与责任
省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省建设厅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