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四年之争 浙企获准使用“富士”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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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6日 01:19: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年前,日本富士写真胶片株式会社与温州一家企业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富士商标之争。近日,这起商标恩怨终于有了结果。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作出裁定:日本“富士”提出的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浙江焕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标核准注册。
据悉,2000年11月13日,焕达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富士FUNSHI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脑刻字机、雕刻机、贴标签机、胶印机、涂刷机、喷画机、激光打印机”。2002年2月,当这个商标进入公告期、即将注册成功之时,日本富士株式会社委托中国国际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日本“富士”认为,富士商标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在包括中国的许多国家注册,是妇孺皆知的品牌。焕达公司“富士FUNSHI及图”商标的核心是“富士”,与日本“富士”的商标完全相同,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应该禁止注册。据悉,日本富士、FUJI等商标在我国第1、9、10、16等类别均有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有未曝光胶片、照相机及其附件、照相机和摄影机镜头等。焕达公司于同年12月委托温州一商标事务所积极应诉。其在答辩中称,两个商标虽都含有“富士”,但两者设计风格各异,整体视觉不同,不存在抄袭和模仿。另外,“富士”两字不具独立性,含“富士”文字的商标被广泛注册,日本“富士”不能排除他人注册带有“富士”文字的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查后认为:两个富士商标所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销售渠道及产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即使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也不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浙江焕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富士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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