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5、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6、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等战略部署的贯彻实施。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保证司法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7、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执政本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全面落实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重大任务,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领导集体,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坚持“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党内规章制度建设,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省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9、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选民、代表的选举权利。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规范和完善议案提出、处理程序和建议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的质量。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以及代表视察、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约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
10、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统一起来。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执法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1、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健全和落实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制度,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比例,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