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2、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完善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拓宽党外干部的选配领域。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13、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4、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15、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协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和其他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16、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适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发挥各阶层、各界别的作用。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五、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
17、健全法规规章。按照《宪法》、《立法法》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定和权限,根据浙江实际,着眼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制定立法计划,合理确定年度立法项目,进一步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下转第二版)
(紧接第一版)加强市场主体、产权、市场交易、信用、知识产权保护、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强自主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立法,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新农村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立法,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教文卫体、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0年,努力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8、完善立法机制。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适时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以法规、规章形式加以规范,把有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坚持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重要法规草案三审制度。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
19、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冲突审查机制,防止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防止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矛盾,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20、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继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到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和清理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加快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全面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公开力度。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支持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22、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健全机关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及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要严格依法惩处。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